1.202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。94-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
2.民國111年9月12日、11月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,據地政人員指出94-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0巷30弄37號建物前方半弧形區域,上有水溝蓋,部分土地為道路,無定著物占用;債務人在場稱2021建號建物由其與家屬自住,未出租或出借他人。經檢視發現前陽台有部分裝潢作為房間之一部分使用,建物天花板有多處油漆剝落,債務人稱應是頂樓有漏水情形,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等語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
3.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,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,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、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,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,縱使拍定,亦得撤銷。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,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。

4.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。

5.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,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。

6.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。(自民國112年5